最新政策为《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8号公告)。
8号公告实际上是《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98号公告)的延续,98号公告的优惠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98号公告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根据98号公告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拿山东省来说,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的规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述规定,相当于对小微企业残保金缴纳的优惠,只不过只考虑在职职工人数这个指标。另外,大家还需要关注《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残保金的规定,即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财政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5年)。以上是笔者对3月份新出台的四项税费优惠政策所做的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把握政策带来一定的帮助。另外,在分析时难免存在不足,欢迎大家批评指正。